一、前言
现实生活中,有些拥有一定财产的孤寡老人为了老有所依,往往会以赠与财产作为条件,与受赠人签订生养死葬的协议。因内容不同,协议可分为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这两种不同的协议会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能认清二者的区别,就不能*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遗赠抚养协议、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我相信许多人乍一看这两个词都会头大,两个词里都有扶养、赠与,傻傻分不清楚二者的区别。首先看看二者是如何定义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公民在赠与他人财产时,要求受赠人承担扶养义务(也可以是生养死葬)的赠与合同。
二、看完定义之后,发现头比刚才更大了有没有?在说清楚二者区别之前先看3个小案例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关系,张三孤身一人,李四作为邻居一直在照顾张三。后二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大致是:李四在张三生前对张三进行照顾、抚养,在张三死后李四负责安葬,张三的两套房屋及其它财产在张三去世后归李四所有。二人签订协议后,李四开始照顾张三,后张三结婚,便不再需要李四照顾(或者张三找了其他理由,比如理由是张三认为李四照顾的不好或者李四根本未照顾张三),决定与李四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李四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案例二: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关系,张三孤身一人,李四作为邻居一直在照顾张三。后二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大致是:张三将自己的两套房屋及其它全部财产赠与给李四,但李四必须在张三生前对张三进行照顾,在张三死后李四负责安葬。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将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四名下并将其他财产交付于李四,李四开始照顾张三,后来张三结婚,便不再需要李四照顾(或者张三找了其他理由,比如理由是张三认为李四照顾的不好或者李四根本未照顾张三),决定与李四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李四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案例三: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关系,张三孤身一人,李四作为邻居一直在照顾张三。后二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大致是:张三将自己的两套房屋赠与给李四,死后的全部财产归李四所有。李四负责对张三生养死葬。后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对两套房屋进行了转移登记呢,李四开始照顾张三,后来张三结婚,便不再需要李四照顾(或者张三找了其他理由,比如理由是张三认为李四照顾的不好或者李四根本未照顾张三),决定与李四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李四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上述三个案例虽然张三、李四签订的都是《遗赠抚养协议》,但*个案例是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第二个案例是赠与合同纠纷,而第三个案例则是混合了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和赠与合同纠纷。
遗赠抚养协议、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虽然都是合同,但遗赠抚养协议由《继承法》规定、调整;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由《合同法》规定、调整。二者之间的区别其实是很明显的,关键是看财产交付的时间,毕竟遗赠抚养协议由《继承法》规定,和遗嘱、遗赠是一个道理,只有当被扶养人死亡后,其财产才由抚养人取得;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被扶养人在生前已经将财产交付给(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过户)抚养人。
上述*个案例,张三李四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张三去世后,其财产归李四所有,而且二人并未将房产过户也未将其它财产交付于李四。而第二个案例,虽然张三李四签订的也是《遗赠抚养协议》,但是签订完之后,张三即把房屋过户给了李四并将其它财产交付于李四,二人之间名为遗赠抚养协议实为赠与合同。在案例三中,张三李四虽然签订的也是《遗赠抚养协议》,但房屋已经过户给了李四,李四针对房屋的过户行为是赠与行为;而房屋之外的其它财产并未交付给李四,所以针对这部分财产是遗赠抚养协议。
三、遗赠抚养协议、附扶养义务的赠与能否随意撤销
上述三个案例,张三都准备撤销与李四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但张三能不能随意撤销《遗赠抚养协议》呢?
(一)抚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的
无论是遗赠抚养协议还是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都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扶养”。也就是说抚养人必须扶养、照顾被扶养人。当扶养人未尽该义务时,被扶养人可以撤销双方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虽然抚养人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但当其不能证明其已经对被扶养人尽到了抚养义务时,这种不利后果还是要自己承担的。在诉讼中抚养人如何证明其已近尽到了扶养的义务?由于这个问题涉及诉讼、举证技巧的问题,我在这里就不多论述了。有时间在专门写这方面文章。同出一理,在继承中,继承人如何证明尽到了比其他继承人更多的扶养义务进而多分遗产也涉及到举证的问题)。
(二)抚养人尽到了扶养义务的
但是在抚养人尽到了扶养义务时,被扶养人能否随意撤销?这个还要区分遗赠抚养协议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
1、在遗赠抚养协议中,虽然抚养人尽到了扶养义务。但由于扶养是出于双方的一种信赖关系,当被扶养人不信赖抚养人时,法院不能强求被扶养人接受抚养人的扶养,这时遗赠抚养协议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所以法院会支持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2、在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由于该赠与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规定、调整,财产已经交付给了抚养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无法定理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法定理由有三:(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此之外,被抚养人不能随意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而且撤销受到一年出斥期间的限制,而遗赠抚养协议撤销没有一年出斥期间的限制。
那么,法院能不能以被扶养人不要求抚养人扶养,赠与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为由解除赠与合同呢?法院当然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但已经交付的财产是不是应该退还给被扶养人是另一码事。
四、遗赠抚养协议、附抚养义务的合同解除之后的法律后果
(一)遗赠抚养协议解除之后的法律后果
上述案例一和案例三中遗赠抚养协议的部分,若张三无正当理由与李四解除了《遗赠抚养协议》,张三应返还李四已经支出的供养费用,张三承诺的房屋和其他财产,李四是得不到的。若是李四不对张三进行照顾,张三因此解除、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的,李四不但得不到张三的房屋和其它财产,就连自己已经支出的供养费用也别再想要张三返还了。
(二)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和案例三中赠与的部分,若李四不履行对张三的照顾、抚养义务,张三因此撤销赠与合同的,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已经赠与给李四的房屋及其它财产,当然同时张三也须向李四返还已经支出的供养费用。
若李四履行了照顾、抚养张三的义务,则张三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即便赠与合同被法院解除,由于李四并未违约,张三已经过户给李四的房屋也不用返还给张三。
五、总结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同为要求他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公民选择遗赠扶养协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因为依协议,该公民不需要于生前交付赠与财产,只有扶养人完成生养死葬义务后才能取得其遗产,若扶养人拒绝履行义务,则该公民可随时解除协议,并无须返还供养费用。相反,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要求赠与人于合同签订后,即将财产交付受赠人。一旦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追索已赠财产,当然同时也须返还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