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夫妻离婚时面对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愈渐增多,本文旨在讨论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一方所继承遗产的分割问题。在讨论这个主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个案情: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3子,分别为张甲、张乙和张丙,张某、李某的父母均已过世,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套房屋。2001年,张甲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于2011年去世,李某于2013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2015年,王某起诉张甲离婚,并要求法院分割张甲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份额。
根据上述案情概述,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王某若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张甲所继承的遗产,将面临以下几点问题:
问题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继承但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继承但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直接请求分割,应待遗产实际分割完毕后另行起诉。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此条款中涉及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一个是继承开始,另一个是遗产处理。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处理前,此段时间内继承人享有的仅为继承权,并非物权,而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须与被继承人存在家庭关系。只有当遗产进行实际处理后,继承权方可转变为物权,即取得了遗产所有权。此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遗产可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问题二:何为遗产处理?
上述内容中多次提到“遗产处理”,究竟哪种行为属于遗产处理?
笔者认为,遗产处理的关键在于将继承权转变为所有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交付。故遗产若为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处理方式为继承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遗产为被继承人的存款或其他动产,处理方式为实际交付继承人。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遗产处理”应为行为的完成时,而非进行时。继承人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法院判决、调解,仅明确了继承份额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的,属于遗产未处理完毕,配偶另一方起诉离婚时仍然无法请求分割。
问题三:一方继承的遗产处理完毕后,另一方应如何另行起诉?
关于案由: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此种情况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
关于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民事诉讼法》亦规定了专属管辖原则,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条款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即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根据上述管辖规定及对相关案件检索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时,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使财产涉及不动产,亦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关于时效: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单从此条款上来看,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似乎应为两年(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后应调整为三年),但将《婚姻法》与解释(一)内容相结合后,笔者认为,本条款系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作出的解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起诉事由为发现了对方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其中之一,此种情况下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并非基于对方具有上述行为之一,而是由于在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而未能分割的,如本文讨论的情形,此种情况属于对夫妻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故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上述案情中王某若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张甲所继承的遗产,首先需待张甲、张乙、张丙实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张甲所继承该房屋的遗产份额,同时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了解到上述类似案件处理方式后,如何防止一方所继承的遗产在离婚时被另一方分割?
方式一:提前订立遗嘱。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父母生前可通过订立遗嘱方式分配其个人财产,同时将财产明确为仅由子女个人继承,则未来子女如遇离婚诉讼,其所继承的遗产将不会被另一方分割。
方式二: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由于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继承人可于遗产实际处理前单方声明放弃继承权,无需经配偶同意。放弃继承权后,该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将平均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后可通过继承人之间协商,以赠与方式取得最初应继承的份额。
但此种方式风险较大,因继承人一旦放弃继承权,将不再享有财产权利,若日后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不妥,将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故笔者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为防患于未然,父母应提前订立遗嘱,将各自分配意愿书面明确,防止子女未来因婚变造成财产外流的不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