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分割常常是婚姻家事案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相关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离婚时相关财产并没有实际取得,比如继承发生了,却未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后再次主张分割;比如一方以胁迫等手段,在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要求撤销协议,重新依法分割财产;有些是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在发现相关财产后,及时要求再次分割;还有的是在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婚后要求再次分割。
本文以案例为索引,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为导向,就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婚后要求再次分割财产进行相关的解析。
案情:
刘某某(女)与赵某某(男),2013年8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了A房产和B房产,这两套房产都是按揭的;赵某某婚前购买了C住房,产权登记在赵某某名下,赵某某支付了C住房的首付款,余款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共同还贷,婚后二人还花40万元钱将房屋装修。2016年7月20日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仅显示财产分割部分):
4)财产分割
1、存款:无;2、房产:A、B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贷款由赵某某归还;3、其他财产:无。……
7)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为此,婚后刘某某发现C房产尚未分割,想分割该房产。那么该房产刘某某能否主张分割,由于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A、B房产都归赵某某所有,而且双方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同时C房产产权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刘某某要分割财产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有依据的话,是否有时效障碍,该房产的哪些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范畴及如何主张权利。
刘某某要分割财产C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首先,从上述司法解释法条和《离婚协议》来看,涉案的C房产确属离婚时财产分割未涉及的财产。但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尚需进一步分析。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来看,法律也是将“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上,如果协商不成,考虑到产权登记,财产取得,首付款支付等因素,是不同于其他经过风雨、相濡以沫的夫妻所取得的财产的分割方式的。这样做,一方面是减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是不鼓励以婚姻为诱饵,取得巨额财富的行为。同时兼顾婚姻存续长短,房价变动等因素,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同时,对于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该法条来看,协议离婚的只是需要对财产问题进行适当处理即可,离婚协议并不是需要包罗万象的分割明确。而且,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也还有“未尽事宜”的约定。
因此,刘某某要求分割C房产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刘某某要求分割C房产无诉讼时效的障碍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对于该种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适用民法总则则为三年。同时法律还约定了对过错方的制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撤销离婚协议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对于未分割财产的时效等并没有规定,但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角度来看,越早主张对当事人应该是越有利的,而且是否主张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的,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如其他两种情形有介入的意思,如制裁措施和除斥期间。
哪些属于可以分割的财产,刘某某如何主张权利
我们还是回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首先,法律也是强调意思自治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接下来考虑第二个步骤,一般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但是,法律也只是讲到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另一方没有房产,没有地方居住的,而该产权的登记一方为有其他房产的,法院也会考虑判决给非产权登记方,只是需要将首付款及首付款增值的部分,还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支付给产权登记方。另外尚未还贷的部分为无房产而主张房产权利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具体如果采用最后一种判法,一般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
只是采用第三种判决方法,由于涉及到金融机构这一第三方的权利,如果非产权登记一方能够解决还贷问题,甚至一次性还贷,则会减少相关阻力。
因此,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该房产,但是刘某某可以分得的利益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主张的权利可以当事人选择,可以要房子,也可以仅要求分割金钱利益,刘某某表示不要求房产,要分割相应的金钱利益。当然,本案中,刘某某还可以对装修价值要求进行分割。
如何举证和诉讼
确定了诉讼方向和可主张的权利之后,就是进行举证了。
1、房产具体信息
由于C房产在赵某某名下,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刘某某仅仅知道房子的位置,具体门牌号不是很清楚,但是刘某某告诉说赵某某的户口就落在房产的位置。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政策又是需要立案才可以查询调取房产,因此,笔者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查询赵某某的户籍查询到了具体的房产门牌号。立案后再到房产部门查询房产具体信息。
2、婚后还贷信息
由于C房产主贷方是赵某某,银行卡也都是由赵某某掌握的,刘某某甚至不知道是哪个银行贷款,哪个开户行,更无从查询赵某某每月还贷的数额,总共还贷数额了。通过刘某某提供的消息,笔者了解到赵某某房贷从某个时间段开始逾期,被起诉,已经在执行,笔者于是查询相关判决书,发现由某股份银行某市分行起诉了赵某某。于是确定了开户行信息,了解了大概还款时间和数额。有了这个之后,笔者就可以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到准确的信息。
3、房产增值情况
对于房产的增值情况,刘某某通过C房产周边的房产中介询问了离婚时的大概房产价位。然后通过分析判断,觉得C房产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款及增值部分的价值应该不小,有一定的诉讼价值。
4、装修价值
由于C房产是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饰装潢的,因此,刘某某以客户的身份去复印了相关的装修合同,查找出了自己当时装修付款的情况。有了相关的信息之后,就是提起诉讼,进行相关的房产价值评估和装修价值评估了。
后来,提起诉讼后,赵某某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同意进行调解,确定了增值的房产价值和装修价值,案件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