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如何审査?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与他人通谋伪造债务,通常表现为该方向他人(往往是其信任的亲朋好友)出具欠条,并将欠条的时间写明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一天,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应注意核实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1)对所提出的债务逐一核对,据实认定债务是否存在,看该项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的用途;
(2)严格举证责任,审査借条的形成时间、借款用途的说明、借款的支付方式等;
(3)核查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或漏洞。
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企图非法侵占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少分或不分财产,视侵权行为的情许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蒋雄伟诉刘金华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被驳回案
被告刘金华与第三人聂利珍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3月,聂利珍向法院提起要求与刘金华离婚的诉讼。法院在向刘金华调查家庭存款及家庭债务时,刘金华陈述家庭存款只有几千元,且在外欠有债务,但未说出欠款金额及债权人姓名。法院在此离婚诉讼中冻结的双方当事人家庭银行存款数额为324638.12元。
鑫龙酒家系刘金华与聂利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多年的饭店。该饭店在1997年所使用的点菜单为红、黑两联的“鑫龙酒家点菜单”,红色的是第一联,黑色的为第二联,黑色点菜单上标有"第二联:“存根”字样。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所使用的菜单系被告刘金华于1999年10月至12月在长沙市天心区星星印刷厂印制的。本案受理后,原、被告在法庭调查中均陈述:借钱当日,被告就向原告写了现在这张借条。后长沙市电视台政法频道在报道被告与第三人离婚诉讼案时,将此点菜单的印制情况也进行了报道,原、被告即改称:1997年12月20日是实际借钱日期,借条出具时间为2000年1月29日,原借条因放包里太久被磨损了。此外,被告与第三人于1997年在长沙市金霞开发区建有私房一栋,建房时被告存款足以支付建房支出。原、被告一致陈述,借款及催款过程均未告知第三人。2000年5月22日,法院就离婚诉讼作出民事判决,准许聂利珍与刘金华离婚,未涉及刘金华欠蒋雄伟20万元债务问题。刘金华以不同意离婚为由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0年9月1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诉辩情况
原告蒋雄伟诉称:1997年12月20日,被告刘金华以建房需要一些钱为现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一年多后,原告找刘金华要求还款未果。请求判令刘金华归还20万元本金和利息。原告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7年12月20日,在黑色单联“鑫龙酒家点菜单”上所写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蒋雄伟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人:刘金华。”
被告刘金华辩称:此事属实。当时借钱是为了在长沙市金霞开发区建房和搞装修。借款时第三人不知晓。
第三人聂利珍述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往来关系,聂利珍至诉讼时才知晓,被告从未向聂利珍提及此笔巨额债务。在此案受现之前的聂利珍诉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在法庭的多次调查、询问及开庭审理中,均未提及此笔巨额债务。聂利珍与被告共同经营饭店达12年之久,营业收人逾百万元,1997年有账可查的纯利就有30余万元,根本无须借款建房。借条所用的纸张是鑫龙酒家黑色单联的点菜单,该菜单是在2000年2月才印制启用,而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落款日期是1997年12月20日。原、被告向法庭陈述借钱当日的天气时,都回答的是“晴天,天气很好”;而湖南省气象台出具的1997年12月20日的天气实况为:阴天有时有小雨,雨量0.3mm。原、被告的说法存在自相矛盾的疑点,由此说明被告是虚构债务,试图在离婚诉讼中多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予认定。
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雄伟的诉讼请求。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雄伟与被告刘金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所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的载体“鑫龙酒家点菜单”的印制、启用时间与借条所注明的时间存在矛盾,且原告在法庭调査中对借条出具的时间、过程的陈述自相冲突,原告用被告在1999年10月以后印制和启用的点菜单上写的借条证明1997年所发生的借款关系一事,对其矛盾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原告除该借条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债务的真实发
生。该借条作为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其作为原告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缺乏真实性。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