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常常将股权分割等离婚引起的复杂的财产分割争议另案处理,一般的依据是1993年的最高院的处理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0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 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在恢复离婚诉讼。
离婚争议和股权分割争议分开审判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目前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供借鉴。
股权价值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会随着公司的运营不断变化,股权价值选择哪一个时点,这设计股权价值的确定及保全问题。离婚争议和股权分割分案审判有时会加重当事人的讼累。
上 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认,若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 财产,财产的价值的确定可适用就高的原则,即离婚时财产的市场价值高就以市场价值确定;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高,以财产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关于股权价值的保全,一般公司经营比较好的,按照处理时确定价值对非股东配偶一方有利;如果公司经营下滑,非股东配偶需要共同承担下滑的风险。但是如果对方恶意降低该公司的股权价值,于是就涉及到股权价值的保全问题。
对 于诉讼费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财产案件比非财产案件较高,因此离婚案件结束后,单独的股权分割等财产案件如何收 费,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规定,应视为该案属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成的 财产分割,如果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视为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财产分割案件,因此不会因为分案审判而影响当事人诉讼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