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开始于1990年,许多配偶股龄大于婚龄,而且股票投入包括婚前和婚后投入,很容易发生财产的混同,并且股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财产的价值也具有不确定性,这样股票分割具有一定的难度。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约定外,如果以婚后财产用于炒股,此时该股票应该和其他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疑义。
二、对于股票的投入既包括婚前也包括婚后时,那么这部分的股票分割则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同时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 后,婚姻法解释二对婚姻法第17条做了补充,婚姻法解释三进行更进一步规定,共同财产包括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对此上海市高院作出的相关规定,指出 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主要是区别该收益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共同经营行为来加以判断。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投资收益进行证明其具体比例的,应推定为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婚后进行买卖交易,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婚前一方投入的本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三、对兼有婚前和婚后投入的股票实务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分割方法:
1、首先去除婚前投入,剩余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以婚姻关系缔结日股票市值作为个人财产,剩余金额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有主张个人财产进行举证,若一方无法举证,则推定为共同财产分割;
4、以婚姻关系缔结日股票市值为婚前财产,剩余部分区分收益是否为婚前或婚后收益,不能区分的按照婚前婚后的投资比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