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愈来愈强。夫唱妇随,相夫教子的婚姻与爱情也十分罕见。面对婚姻,大多缺乏安全感。于是,签订各种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债权债务承担协议、忠诚协议等等。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是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相反观点感情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法律倡导的规定,不能通过强制的司法手段给予救济,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调整。下面,结合案例具体说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
夫妻一般会在发现一方有不忠的情况下,为婚姻的延续而签订《忠诚协议》。任何一方未受胁迫而签订的协议,属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协议本身属于有效。但是根据具体约定的内容,会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一)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
忠诚协议仅就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约定,法院应按照约定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对过高赔偿金的约定
忠诚协议中常见的约定:“一旦某方出轨,则需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该约定有效,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按照该约定判决。除非过错方确实具有支付能力,无过错方予以举证证明,比如过错方平时的银行流水,法院会按约定判决。大多数情况,该精神损失费及补偿金的约定都过于严厉,过错方根本无履行的能力,如果履行会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法院会酌情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该笔费用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
忠诚协议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约定的内容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则约定的内容无效。子女抚养权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子女的权益及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协议中的约定应该是基于对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子女权益的原则。
(四)典型案例 ---(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
1. 案情简述
2003年张甲与仇甲因同事关系相识,后经恋爱于2005年6月28日结婚,2008年2月26日生一子仇乙。近几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仇甲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张甲于2012年1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仇甲曾于2012年5月21日起草保证书,主要内容:张甲与仇甲共有一套房产、汽车一辆及存款20万元,双方自愿约定归张甲所有,若双方离婚,上述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行为的,过错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并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
2. 裁判要点分析
本案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确定的问题,仇甲起草的保证书的合法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保证书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保证书中的协议约定财产的分割问题属于对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合法有效。本案中,仇甲称其在喝醉的情况下起草的保证书,属于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仇甲没有向法院提交喝醉的证据,张甲具有相关的仇甲出轨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该保证书合法有效。
(2)放弃孩子抚养权和财产权问题
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权的约定应遵照上述原则。公民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约定不能过分失衡,显失公平。本案中,如按保证书履行则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难,而张甲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也对仇甲抚养仇乙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对放弃抚养权和财产权的约定属于无效。
法院裁判结果:准予双方离婚,按照保证书的约进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将仇乙的抚养权判给张甲。本案中,如果没有保证书或保证书无效,财产分割可能会完全不一样。
二、夫妻关系未成立
近来,出于试婚的、大城市生活成本高的各种原因,情侣们同居的情形已不为罕见。那么在同居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的忠诚义务,我国对于婚姻成立的认定不以同居时间为准,而以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为准。尚未建立夫妻关系,双方没有忠诚义务,忠诚协议亦属无效。
典型案例--- (2016)鲁14民终1538号
(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双方同居生活,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原告怀疑被告有不轨行为,经原告多次追问被告对不轨行为认可,并给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约定彩礼不返还)。在双方协商准备举行结婚仪式期间,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将对门女孩强奸,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山东省齐州监狱。被告给原告彩礼7万元,离婚被告要求返还彩礼。
(二)裁判要点分析
本案的裁判依据主要是保证书是否有效及彩礼的返还原则。
1. 保证书的效力
保证书的性质是夫妻忠诚协议,本案中,被告出具该保证书时尚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该保证书不具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因此,保证书约定的不返还彩礼属于无效约定。
2. 彩礼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卞某因收受彩礼,确实给李某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现李某入狱服刑,家中遭遇此等变故,父母双亲无人照顾,导致生活困难。法院酌情判定原告返还21000元彩礼合法合理。
三、如何合法有效的约定夫妻忠诚协议
(一)签订主体
从协议的名称上看,需要夫妻双方签订,实践中会存在男方或女方单独起草保证书的情形,没有另一方签字。通常这种情形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情况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即使是一方起草保证书,另一方也要签好自己的名字。
(二)签订时间
本协议可以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签订,即使未出现一方有不忠的情形,双方也可以签订,即出轨现象非本协议书签订的前提。婚前签订忠诚协议依法无效,但是可以签署同居期间财产分配协议,具体签订原则另行分析。
(三)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
协议中可以进行财产的约定,根据双方得支付能力约定适当得补偿金,不能约定人身权、健康权,比如出轨就自残、出轨生命权归属另一方等,有可能会影响整个忠诚协议得效力。基本原则是不能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
(四)真实意思表示
本协议得签订需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协议得基础即真实意愿签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抗辩理由最多的是受胁迫签订或喝醉下签订。为了规避该种风险,签订该协议时应做好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