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内涵与外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事实重婚,即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性的特点,本罪的主体单个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但若确系对对方的婚姻关系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在客观表现方面,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第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
二、重婚罪的五种类型
从司法实务来看,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第一,两个法律婚,即先后与两个以上的人登记结婚;第二,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即在未与合法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第三,未婚而重婚,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第五,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第六,两个事实婚。基于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必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所以第五种和第六种两种情形较为特殊,必须满足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三、重婚罪既可自诉亦可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该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提出自诉。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多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司法解释中又明确给当事人以自诉权利。因此针对重婚罪的提起方式,既可以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
四、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从客观状态上讲,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即犯罪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的持续。从时间上讲,继续犯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即行为从开始到结束没有间断。就重婚罪而言,重婚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自始至终同时存在,持续侵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属于继续犯。
登记重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重婚行为的开始而不是终了,不应把后婚婚姻关系的确立与以后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行为割裂开来,而应当将二者视为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前者是后者开始的标志。根据刑法之规定,“追诉期限……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重婚行为是否终了,应当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婚姻关系因该意思表示实质上得以解除为判断标准。后婚系登记结婚的,因登记的婚姻解除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即离婚程序),因而,此时重婚行为的终了较为容易判断,且不易引发争议。但对于后婚系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终了的时间节点,则因个案案情复杂、多样,认定难度较大,需要结合案件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五、相近概念的辨析
1、重婚罪与姘居
姘居,我们日常生活中称之为“婚外情”,姘居中的女性可能为已婚女性也可能是未婚女性,男性却一定是已婚男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由此可见,一般的姘居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但如果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仍与之姘居,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姘居的,就属于“未婚重婚”,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与非婚同居
早期,我们将尚未结婚登记而保持一种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的,称之为“非法同居”,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恋爱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和干涉,所以,法律上不再将其定性为“非法”,现在我们多称之为“非婚同居”。一般而言,情侣之间在正式缔结婚姻之前同居生活,我们虽不鼓励,但该行为并不受法律干涉和评价。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非婚同居,同样有可能成立重婚罪。
六、重婚罪的六则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化名后领取新的身份证,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两次法律婚的重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刑终4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终字第0006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34号]
裁判规则2: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 (2004)刑复字第25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1161号]
裁判规则3: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时即使自身系未婚状态,其行为仍构成重婚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0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复字第863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甘刑二终字第49号]
裁判规则4:自诉原告人可与自诉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收到被告人的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控诉,不再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104号、临泽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23号]
裁判规则5: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又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要该被告人在境外的婚姻关系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则其在我国境内的重婚行为,客观上已导致其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应当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成立重婚罪。[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等重婚案]
裁判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前错误宣告重婚罪的,对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5委赔3号、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委赔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