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划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题目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在入行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需有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1,双方就离婚题目达成一致;2,对子女和财产题目已有适当处理 。
“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题目处理达成协议。
其中,子女题目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
财产题目,包括共同财产公道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糊口难题方的经济匡助等内容。
协议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另外在没有当面摄像的民政部分,尚需提交二寸照片,户口薄上需有已婚状态的字样。
协议离婚的时间是非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快则几十分钟,慢的话,则没有期限。
北京离婚律师网的离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向阳区办理离婚手续的,最快的时间为一小时左右。
(二),诉讼离婚 (1)海内离婚案件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另外,在合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前提下,假如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题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就北京而言,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做的比较成功,当天就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与《离婚证书》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但详细的立案尺度及调解程序以法院的相关划定为准。
北京市其他各区法院把握的尺度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有通过简易程序入行诉前调解程序。
简易程序划定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朴的离婚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立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朴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好比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领取起诉书,开庭日期等等。
(2)涉外离婚案件 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合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详细程序为: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以为符合起诉前提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以为不符合起诉前提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合议庭组成职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介入人。
公然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对公然审理或者不公然审理的案件,一律公然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旬日内发送判决书;按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刻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需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需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审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划定。
在海内离婚案件中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合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划定,另外离婚案件在投递期间上与海内也有所不同。
向国外一方投递诉讼文书,主要是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投递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划定的方式投递;(二)通过外交途径投递;(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投递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投递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投递;(四)向受投递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投递的诉讼代办署理人投递;(五)向受投递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投递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投递;(六)受投递人所在国的法律答应邮寄投递的,可以邮寄投递,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投递归证没有退归,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投递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投递;如采用公告方式投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划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划定: 公告投递,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投递。
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海内离婚案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划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确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投递之日起三旬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旬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按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转换。
基于离婚案件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都是本着友好协商的立场入行协议,究竟协议离婚时间短,用度低,压力小。
但涉及到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协议的难度比较大,一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由协议离婚向诉讼离婚入行转换。
在诉讼的过程,双方也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朋友,家人的劝解,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从而撤诉到民政部分办理协议离婚。
笔者于2003年代办署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一审讯决生效后,通过双方律师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就财产题目,子女探视权题目做了退让,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分领取了《离婚证书》,从而避免了第二次起诉给双方造成的财力上的铺张和精神上的伤害。
四,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划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以下简称《合用意见》)第170条划定:“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入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越日起计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若干划定》)第3条划定:“当事人就合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以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进普通程序审理”。
第13条入一步划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合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入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进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职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进笔录。
转进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越日起开始计算。
”第26条则划定:“审讯职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