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可能导致家庭暴力? 1,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望待和尊重,这种思惟意识上的不同等直至本日还渗入渗出在我们四周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惟仍有一定市场。
详细表现是: 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熟悉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唾面自干,助长了施暴者的气势。
有一大部门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偷安认命,甘做当代秦香莲,或以气相争,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
殊不知,如斯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诱因。
近年来,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别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增多。
在经济开支,分担家务,赡养白叟及处理支属关系等日常糊口中,有“夫权”意识的丈夫去去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从,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
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支持一方与之分居,离婚。
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因为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划定比较原则,可操纵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划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稍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划定,因良多人都不往投诉,这就泛起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随心所欲,而司法职员却不往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分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分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难题,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分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同等。
多数家庭暴力都是由于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去去难以控制,好比,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惟,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轻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
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由于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索或行为,但去去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因为男性生成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4,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
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去去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
假如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
一些受害人去去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但愿有关部分干涉干与,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进级。
6,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去去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疏松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7,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 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去去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熟悉不足,简朴地把它回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分对家庭暴力题目正视不够。
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分寻求匡助,可是却被以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
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毫无所惧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铺得不够广泛和深进。
社会上有相称一部门人错误地以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
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很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
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义正辞严地寻求法律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