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属于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在其婚姻关系方面,我国事给予了良多的保护的。
不外,即使是军人离婚的,也仍是要遵守国家的相关划定,此时的离婚方式包括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这二者的离婚程序是不同的。
那么军人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入行了解。
一,起诉: 1,起诉的前提。
包括: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哀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进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哀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用度。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划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用度;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门按1%交纳。
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确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划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以为符合起诉前提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题目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案件同样合用上述划定。
三,审理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门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合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四,军人离婚是由哪个法院管辖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是《划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戎行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是《划定》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种情况《划定》没有明确,但从《划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
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孙佑海,吴兆祥,孙茜三同道撰写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的理解与合用”一文中以为: 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赋予地方当事人以选择权,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讯和执行。
张印富律师亦支持此种观点。
故,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划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值得留意的是《划定》第九条划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宣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划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
笔者以为《划定》划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并未划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
3,军人对地方职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常常栖身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划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一致的,由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利便当事人诉讼,利便人民法院审讯原则。
《划定》第四条第2款划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遥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划定第一条第(二)项划定的案件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遥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秘要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戎行中的文职职员,非现役公勤职员,正式职工,由戎行治理的离退休职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