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立法理由: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主要有三:
第一,这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婚姻家庭的需要。
第二,这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与人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不少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因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被裂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未作规定,使受害方所受损害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她(他)们发出了要求填补“法律漏洞”,让离婚过错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强烈呼声。
第三,这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与目的看,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填补损害;二是精神慰抚;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目的,旨在通过离婚时,基于无过错配偶之请求,法院责令有过错配偶对其违法侵害合法婚姻关系和配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慰抚金等民事责任,以期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之精神、制裁加害方的违法行为,达到保护合法婚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之目的。从国外立法看,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国、瑞士、墨西哥等国立法都有明确规定,有的国家如日本以司法解释、美国有的州以判例也予以承认。因此,新《婚姻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