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怎样才生效1,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入行解释。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正当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知足三个前提: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题目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正当律划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2,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前提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商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前提,假如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商定也根本无从谈起。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划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前提,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前提时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前提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合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前提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二,登记离婚需要的证实材料《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划定: 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海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海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实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证件,证实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海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实材料入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题目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不少人认为在当事人签字之后离婚协议书就生效了,实在此时离婚协议书仅仅是成立,只有到婚姻登记部分办理了存案之后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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