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有哪些法律后果?
夫妻双方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其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两人应当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若一方没有履行,则另一方可以凭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其履行约定的内容。
魏凯与李娟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在成都市武侯区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两人约定首付10万元由魏凯支付,李娟负责装修和购买家具。贷款15万元由李娟和魏凯共同负责偿还。后来由于魏凯长期在外出差,很少顾及到家庭生活,夫妻的感情逐渐破裂。两人于2005年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房屋依然为两人共同所有,剩余贷款10万元由魏凯负责偿还5万元,李娟偿还5万元;女儿魏玲玲由魏凯抚养,李娟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随后魏凯与李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离婚后,魏凯并没有按照协议书的内容按期偿还银行贷款,2006年,银行从李娟的账户中扣出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共计2万元。李娟找到魏凯要求魏凯偿还自己2万元,遭到魏凯的拒绝。魏凯认为,李娟离婚后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让其交纳房费是应该的。协商未果后,李娟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魏凯返还房屋贷款及利息共计2万元。
被告魏凯答辩称:2万元已经还给了李娟,只是李娟没有写收条。故自己不应再偿还其2万元。
【—审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魏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李娟人民币2万元。一审结果分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魏凯与原告李娟在2005年签写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约定,即银行贷款由原告与被告每人承担5万元。被告魏凯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导致逾期还款后银行直接从原告李娟的个人账户中扣划了借款本息。也就是说,原告李娟替代被告魏凯承担了该笔贷款的还款义务,故李娟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魏凯进行追偿。李娟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魏凯在答辩中称其将贷款如数交给了李娟及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但由于其没有举出证据证实这一点,故对魏凯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二审诉讼请求】
―审判决下达后,魏凯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处理不公平,李娟首先没有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支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且去年女儿患病花去近万元医药费,李娟没有承担过一分钱,自己是用不交纳房费的办法让李娟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査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亊实一致^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魏凯与被上诉人李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成都市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银行的贷款还息凭证、客户对账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事实。原判认定亊实淸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结果分析】
上诉人魏凯与被上诉人李娟于2005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约定: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在银行的10元贷款由上诉人魏凯与被上诉人李娟共同归还。由于魏凯未按协议腹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逾期后银行直接从李娟的个人账户中扣划了贷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李娟有权向魏凯追偿银行的扣款。而上诉人魏凯以房屋贷款折扣抚养费的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娟是否尽到抚养义务非本案的影响因素,并且魏凯在原审中也没有提出反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娟没有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属于李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魏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娟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以李娟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自己不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约定。因为抚养费和银行贷款属于―法律义务,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即使李娟没有支付抚养费,魏凯也必须偿还银行贷款。拖欠银行贷款,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魏凯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
魏凯若在一审时提出反诉,将李娟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反映到法院,以反诉的方式要求李娟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拖欠银行贷款的原因是由于为女儿治病花去大量费用,导致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那么法院必定会支持魏凯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诉讼中,若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由于原告的相关行为所致,则可以提出反诉,反诉的内容必须与原诉相关。通过反诉,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被告的反诉主张不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会使原告面临败诉的后果。
被告向法院答辩时,尽量不要擅自更改主张内容,魏凯在答辩中首先提出已经将2万元还给了李娟,以其没写收条为由主张自己巳尽还款责任。在庭审时,又提出拖欠银行贷款的原因是由于李娟没有支付抚养费。如此善变,只会降低其信誉,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着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