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年李某与应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4个月后两个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商量着搬离男方应某父母的房子,过两个人的生活,于是在女方父母资助30万元,男方父母资助50万元,并按揭贷款30万元的情况下于杭州滨江买了一套二手房,花了将近10万元进行装修后,两人在2012年5月搬进新房居住。婚后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时常吵架,2013年女方发现男方与婚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两人为此大吵一架,男方回到父母家中生活。后经两家父母调和无果,两人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滨江的房子及屋内的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归女方一人负责偿还,属于两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事后男方父母对于自己儿子这种几乎净身出户的冲动行为埋怨不已,也曾找到过女方,想重新处理财产,遭到女方拒绝。男方在父母的责怪和埋怨下,越想越不甘心,于是在2013年11月选择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处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关协议,该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为了防止夫妻之间的分割协议不公正的情况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做出了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存在异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并不代表一定要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同时规定,只有在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时,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作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本案中应某存在婚外情,这是导致应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李某以此为由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应某和李某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按照李某的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应谋也同意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所以说二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诉讼技巧
首先,李某要以离婚协议为根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某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楚明确的认识能力,所以,签署离婚协议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且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因此,既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应谋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执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协商好,不能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是其他原因就盲目的签订离婚协议,更不能自以为是的认为离婚协议没有经过法院或者公证就没有法律效力,随便签订离婚协议。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即自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次日起开始计算一年,一年为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