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结合该院近三年来审理的1000多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对问题比较集中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进行解读。
情形一
特定条件父亲可养幼儿
王先生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妻子张女士同意离婚,但拒绝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认定,孩子现与男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女方坚持不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故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审判实践中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该案中,虽然孩子不满两周岁,但其母坚决不主张抚养权,且孩子一直随其父亲生活,父亲也愿意抚养,*终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父亲。
情形二
有利孩子成长是关键
孙女士与离异的王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孙女士起诉离婚,并希望抚养儿子。法院查明,孩子的日常接送、教育和培训费用及陪同学习等事项,主要由王先生承担。而孙女士没征得男方同意,将孩子带离原居住地,明显不当。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
情形三
未尽义务须付抚养费
王女士怀孕期间,丈夫负气离家出走。2013年2月儿子出生,其夫仍不愿回家。孩子一直由王女士独自抚养,男方始终未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去年4月,王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