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数额,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数额的确定,双方可根据以上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的规定。
(1)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即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元~2000元。
(2)对高收入的,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每月3000元。
(3)对低收入的,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幅度的,如有较多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4)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无收入的,按照《意见》第9条的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6)对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需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