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李岩和王宁于1995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李旺由王宁抚养,李岩从离婚当年起毎年支付给李旺7000元抚养费,直到李旺成年为止。抚养费每年1月30日前交给王宁。2000年,王宁再婚,为了让儿子与现任丈夫刘鸿飞处理好关系,王宁将儿子改名为刘博。此举遭到了李岩的不满,李岩要求王宁将儿子的名字改回李旺,否则不再支付抚养费。王宁与李岩协商未果,李岩从2001年起没有支付抚养费。2003年2月,王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岩支付2001年、2002年及2003年的抚养费共计21000元。
李岩则答辩称儿子已经改名为刘博,并且有了新的父亲,自己不用再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王宁胜诉,李岩需支付抚养费21000元。
2007年,18岁的李旺考上伦敦某高中,每年要负担20万元的学费及生活费。
王宁希望李岩能负担10万元的费用,李岩拒绝。随后李旺将父亲李岩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岩再支付原告2007年的抚养费7000元;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岩支付10万元作为原告的学费和国外生活费。
李岩答辩称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到李旺成年为止,现在李旺已经成年,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已经尽到,不应再支付7000元抚养费。同时自己现在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元,老母亲一直瘫痪在床,父亲老年痴呆,自己需要负担一家人的生活费用,实在没有能力拿出10万元供李旺读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決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李岩和王宁在离婚时曾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李岩每年一次性支付李旺抚养费7000元,此费用应当包括李旺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由于2007年李岩没有支付李旺抚养费,损害了李旺的合法权益。李旺要求李岩支付7000元抚养费的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2李旺主张李岩支付其学费及国外生活费,厲于教育费和生活费,这些都包括在抚养费的范围内。李岩每年支付7000元抚养费后,不应再次承担教育费和生活费。李旺的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为什么第一次王宁要求李岩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第二次李旺要求李岩支付学费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抚养费负担的原则是什么?
抚养费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共同负担,在生活中,由于父母离婚后子女一般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因此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即使一方自己自愿承担抚养子女生活的全部费用,也并不代表另一方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支付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
在本案中,李岩每年支付7000元的抚养费完全能满足李旺的正常生活需要。而就李旺到伦敦读书所需要花费的巨额学费及生活费,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子女的父母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负担。因为每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所以不能要求没有负担能力的父母额外支出孩子的高额教育费。本案中的李旺就是这种情况,父亲李岩确实没有能力额外支付每年10万元的学费和生活费,因此李旺不能以去伦敦读书为理由要求父亲给付学费和生活费。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一般要综合子女的实际需求,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一方的实际经济能力来确定。抚养费以父母均摊为基础,一方自愿多付或支付全部为补充,最终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裁判。
关于此问題,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作出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颧,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离,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者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由此可看出,本案中,李岩每年支付7000元属于较高水平的抚养费。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李岩以李旺已经达到18岁为理由,拒绝再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对此,《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李旺虽然在2007年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仍在接受高中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李岩痛要继续支付李旺的抚养费。
胜敗关键
在本案第一次诉讼中,李岩的答辩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王宁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正是因为其符合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次诉讼中,李旺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的原因是因为其符合《最髙人民法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疣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超的若干具体意見》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燔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