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有向离异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确实存在可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子女应当及时行使这一权利。如果由此引发争议,应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子女确实提出了变更抚养费用的主张时,法院才能据此判决变更。
王素枝与李继平于2000年协议离婚,约定5岁的女儿李娜由李继平抚养,王素枝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王素枝于2001年再婚,再婚后很少看望李乡。2008年,李娜考上重点初中,每年要交纳9000元学费。为了负担女儿的高额学费,李继平除了白天在公司正常工作外,晚上到汽车修理铺加班做维修工人。三个月后,李继平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脑血栓病发,半身失去了知觉,瘫痪在床无法工作。李继平遂让李娜找到王素枝,要求王素枝增加女儿的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王素枝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好抚养费的数期,双方不能反悔。李继平无奈只能委托弟弟李继龙代李娜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素枝增加李娜的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王素枝答辩称,与李继平离婚时已经协商好抚养费的问题,李继平虽然瘫痪在床无法抚养李娜,但是李娜的奶奶每月有退休金1900元,足够抚养孩子上学,况且自己已经重新组建家庭,无力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查明事实,李继平已经确诊为脑血栓,半身瘫痪,无法工作。由于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且抚养费的给付应以适合实际生活水平为宜,李继平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李娜。王素枝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李娜的实际生活需要。故判决王素枝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近年来由于离婚率的上涨,引发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时会对子女的抚养费做出约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对于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负担,即使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确认了相关数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无疑要对子女抚养费做出调整。因此,法律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要求还得符合规定的数额标准,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口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那么,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増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李继平由于身患重病已经无法抚养李娜,作为子女的第一顺序抚养人,王素枝有义务抚养李挪。李娜的奶奶是第二顺序抚养人,在王素枝有能力抚养李娜的情况下,李娜的奶奶没有义务抚养李娜。故法院判决王素枝每月支付李娜1000元的抚养费。
子女请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况,而第三款“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所有为抚养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包括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同等条件下的生活费。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